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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小学教材管理办法

2021-08-16 03:48:02

办法从总则、管理职责、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地方课程教材编写修订、地方课程教材审核、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地方课程教材选用使用、保障机制、 检查监督、附则十个方面展开。

其中,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中明确,地方课程教材经审定通过后方可出版、发行。教材出版发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家出版主管部门批准的教材出版、发行资质。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按照审定通过的出版稿印刷,并向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单位要严格规范编辑、审稿、校对制度,保证教材编校质量。教材出版和印制应执行国家标准,实施“绿色印刷”,确保印制质量。地方课程教材出版发行不得夹带任何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不得搭售教辅材料或其他商品。

保障机制部分明确,加强各类专题教育教材和读本进校园的管理。中央明确部署单独编写教材或读本的,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安排落实,按教材选用使用政策执行。其他部门或地方提出的专题教育,以融入国家、地方课程教材为主,原则上不另设课程,不统一组织编写和选用专题教育教材或读本。确需编写和选用,面向本市部分地区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面向全市的,由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审核,报教育部备案。审核备案通过后列入本市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严格控制地方课程教材和各级各类读本数量,对数量过多、质量不高的及时进行清理。

此外,办法各章节均有涉及出版发行相关内容,比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不统一推荐中小学教辅材料确属教育教学所需的课堂练习、同步练习、寒暑假作业、考试试卷及复习资料等,应免费提供学生使用,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和使用管理。

国家课程教材选用使用中明确,教材出版、发行人员以及与所选教材有利益关系的教材编写人员,不得担任教材选用委员会成员。

国家课程教材必须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选用。教材选用结果须在本区教育行政部门网站上公示。选用的教材必须是经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版本,擅自更改内容的教材不得选用。教材使用应严格遵照选用结果。不得以地方课程教材、校本课程教材等替代国家课程教材。义务教育学校不得使用境外教材。普通高中学校选用境外教材,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执行。

检查监督部分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干预教材审核和选用。教材管理工作接受相关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及社会监督。未纳入免费教科书范围的教材在征订前应当由学校向学生发放教材征订清单,明示教材价格,切实保障学生自愿选购教材的权利。存在下列五种情形之一的,教材应退出使用,不再列入教学用书目录。(一)教材内容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存在问题。(二)教材内容出现严重的科学性错误。(三)教材内容植入商业广告或变相商业广告。(四)用不正当手段影响教材审核、选用等工作。(五)发生教材应退出使用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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