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1-15 04:45:34
随着全社会对教育的日益重视,教育培训市场日趋火爆。培训机构成了在线教育的主要参与主体,线下线上相结合,纸质教材和数字课程全面融合,形成新一轮的教育培训的新形态。但随着生态形式各样的教辅类图书的出现,针对该类图书的版权纠纷也随之而来。
不可扼杀的“教辅”供给
有考试,就一定有教辅。哪里有需求,哪里就有不可扼杀的供给。
全国共有580多家出版社,其中90%的出版社直接或者间接参与了教辅图书的出版和发行。通常,一个省内十几家出版机构,80%以上涉及教辅图书出版。此外,很多民营书企也加入竞争行列。
由于教辅图书是按照“一科一辅”的要求来编写,种类有限,同质化难以避免,同一个行业的教辅图书出版选题也差异不大。在这种大环境下,教育出版社教辅图书也难免于同质化竞争。
教育培训市场日趋火爆,“教辅类”图书侵权问题也越来越严重。
培训机构“内部使用”教辅成为打击重点
案情介绍:原告系全国某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中心,该中心组织编写了全国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用书《机电管理与实务》。被告系某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培训服务。原告发现被告提供给学员的学习资料《机电管理与实务重难点讲解》一书,复制了原告图书的大部分内容。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被告抗辩称,其组织编写的涉案图书并未公开出版发行,仅供学员内部使用。被告作为教育培训机构,提供的是教育培训服务,其对原告图书内容的使用属于为学校课堂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
法官说法:与法定许可类似,在保护著作权人合法权利的同时,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著作权法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在合理使用的情形下,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无需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其中在课堂教学和科研中的合理使用,是指著作权法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著作权法将为课堂教学“合理使用”的主体限定于“教学人员”,不包括“学生”,并且对使用方式也有限制,只能是“翻译或者少量复制”。
本案中,被告制作的学习资料的使用主体是学生而不是教学人员,并且被告进行了大规模的复制,不属于为课堂教学目的的合理使用。最终西城法院认定,被告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原告图书的行为,超出了必要的限度,使得学生不再购买原告的图书产品,容易导致“市场替代”,侵害了原告享有的著作权。
五类教辅侵权形式
侵权形式既有原封不动复制原作的低级抄袭行为,也有改变字面表述,但实质内容与原作相同的高级抄袭行为。侵权载体既有传统的纸媒形式的侵权,也有数字化背景下电子形式的侵权。
北京市西城区法院调查显示:五类教辅易遭盗版侵权。
● 引用名人名作进行评析的“阅读欣赏型”教辅;
● 体例和结构仿照教材的“同步学习型”教辅;
● 对教材进行解析的“注释型”教辅;
● 对外文或者古文进行翻译的“翻译型”教辅;
● 对历年考题进行汇编的“习题集类”教辅。
教材著作权之于同步教辅:“锁定”几成“锁死”。
培训机构内部教材“正规化”成为必然
随着IP经济的发展,出版业与其他行业合作日益密切,版权资源、机遇及风险也随之水涨船高。教材社(尤其是市场份额最大的人教社)的维权行动,让整个教辅界为之恐慌。
而提高教育质量是培训机构工作永恒的主题,是一个培训机构赖以生存的基础。教育质量的好坏,并不仅仅由授课老师的水平来衡量,一本优异的授课教材,也是决定教育质量的重要砝码之一。教辅图书口碑传播是不容小觑的。
一方面是“教材社”的严防死守,一方面是用户群体的极度需求,这无疑让培训机构内部教材正规化出版成为了必然。
教育和出版都是神圣的事业。教辅事业既属于出版事业,也属于教育事业。用长周期思路打造、培育精品教辅,确保了教辅质量,使内容得以高质量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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